滨州职业学院文件
━━━━━━━━━━━━━━━━━━━━━━━━━━━━━━━━━
关于网发《滨州职业学院大型活动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院、各部门:
《滨州职业学院大型活动管理办法》业经院领导同意,现予以网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各种大型活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确保学院的安全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特研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在学院校园内举办的各类社会培训、学术报告、考试、比赛、招聘、文艺、宣传等活动,日常性教学、科研活动除外。
第三条 大型活动按参加活动人员规模分特大型活动和大型活动两类。特大型活动指院内跨部门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院外参加人员500人以上的活动;大型活动指院内跨部门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院外参加人员50人以上的活动。
第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程序办理活动申报手续,获得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本规定,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正常秩序,将依照《滨州职业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大型活动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各院、部门举办大型活动,要通过滨州职业学院协同办公系统,填写重大活动申请。具体流程如下:办公OA-重大活动管理-我的重大活动申请-添加重大活动申请,对申请部门、活动名称、活动开始时间、活动结束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内容、活动金额、拟出席院领导、参加人员及范围、预计人数、安全责任部门、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拟稿人联系方式予以细致说明。
第七条 大型活动经二级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再经(党委)院长办公室审核通过,特大型活动一般需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所有活动申请必须提交治安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 宣传部负责学院大型活动开展的思想性审核工作。
第九条 科研处负责各类学术报告活动内容的先进性审核工作。
第十条 学院原则上不承办涉外大型活动。
第三章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治安保卫处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主管部门。
(一)学院及各院、部门组织举办的特大型活动,治安保卫处为活动安保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一级紧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案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二)治安保卫处视活动规模或社会影响力大小,负责向公安部门申报要求协助安保及交通疏导。
(三)学院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治安保卫处为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二级紧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各院、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参加活动人员的管理,负责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治安保卫处负有检查、督促及协助举办单位落实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十二条 活动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前,要对活动进行稳定风险评估,明确各方职责和分工,对场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内部维稳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活动举办期间,承办单位应切实负起维护活动现场内外秩序的责任,积极引导参加活动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及学院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在活动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治安保卫处。
第十四条 活动承办单位负责人应亲临现场指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活动举办过程中遇有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治安保卫处,同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及时疏散人员,控制现场。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或擅自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承办单位因违反本规定致使发生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活动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有损学院声誉的标语、横幅等物品。
第十七条 治安保卫处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场内外的交通秩序,原则上禁止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的车辆,要充分考虑停车场地及周边环境的车容量,对进入校园的车辆发临时通行证,限辆进入校园,原则上不超过30辆车,并确保车辆凭证进出、停放有序。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因大型活动所产生的安保人员加班费用,由承办单位向治安保卫处支付。
第四章 大型活动宣传管理
第十九条 宣传部、治安保卫处负责各类宣传活动(形式、内容、地点等)的监督检查,禁止随意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交通标志上张挂张贴物。
第二十条 活动宣传所用的各类张贴物应按指定位置张贴、悬挂或摆放,
第二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活动承办单位应及时清理、清除各类宣传张贴物,确保校园环境的整洁。
第五章 大型活动采访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邀请记者进入校园采访、报道大型活动的,应提前书面报宣传部审批,并报治安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宣传部负责活动报道、记者采访的监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