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职业学院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学院、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隶属学院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学院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维护、管理,维护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七条有关部门、单位在学院开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服务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牵头学院各相关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后勤管理处定期报送相关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资料。学院成立学院物业管理考核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物业管理科人员组成。物业管理考核小组按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监督考评,对出现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或造成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扣分、罚款等相应处罚处理。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职责:教务处负责1、2号教学楼及1、2号实训楼的物业保洁维修管理及物业考核工作;实训处负责第一实训广场、第二实训基地的物业保洁维修管理及考核;学工处负责学生公寓的物业保洁维修管理及考核;保卫处负责治安保卫物业人员的管理及考核;士官学院负责20号学生公寓的物业保洁维修管理及考核;后勤处负责统筹学院物业管理工作,汇总各部门对物业管理考核情况,负责学院外环境、培训中心大楼物业管理考核,负责学院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钩臂车保养维修、垃圾中转箱维修等工作。
第十条 考核管理规定:后勤管理处牵头,由学工处、保卫处、教务处、实训处等相关部门成立监督考评小组,负责学院物业管理考核。各部门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个月考核结果(部门负责人、物业负责人签字),后勤管理处及时汇总,按月将考核结果报送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于内网进行公示,并报财务处从物业拨款中扣除,物业费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一条 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据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第十四条 学院、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学院新增、新建楼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学院新制定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